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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7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709号原告:曾某某,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能江,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仁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