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9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朝强与朱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强,朱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997号原告:张朝强,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朱晨杰,女,26岁,汉族,住菏泽市。原告张朝强与被告朱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朝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张朝强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