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朝强与朱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强,朱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997号原告:张朝强,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朱晨杰,女,26岁,汉族,住菏泽市。原告张朝强与被告朱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朝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张朝强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