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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06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郭某,男,汉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李某,男,汉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