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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董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路某某与董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3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