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1民初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泽郎卓玛与秦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诉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00220号原告:泽某,女,1996年3月5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四川省马尔康市。被告:秦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汶川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泽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杨峥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龚红霞担任记录。原告泽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泽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峥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