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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1民初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泽郎卓玛与秦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诉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00220号原告:泽某,女,1996年3月5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四川省马尔康市。被告:秦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汶川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泽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杨峥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龚红霞担任记录。原告泽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泽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峥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