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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3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陈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陈栋,东阳市银光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陈栋,1979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东阳市银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组织机构代码:693649776。法定代表人陈栋。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965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阳市银光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