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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阿某、冯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冯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冯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被告人阿某伙同冯某某,在无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刘沛村八组组织郭某某等20户农民,非法繁育玉米种子,制种面积156.5亩,秋收玉米果穗161895公斤,约定收购价格为每公斤2.1元,非法制种价值339979.5元。2、2012年,被告人阿某伙同冯某某,在无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上源村五组组织于某某等49户农民,非法繁育玉米种子,制种面积240亩,秋收玉米果穗227120公斤,约定收购价格为每公斤2.1元,非法制种价值477172.4元。案发后,被告人阿某、冯某某将制种款共计817151.9元已全部付清,取得了农户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由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凉州区种子管理站证明、欠条、谅解书、收条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冯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违法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认罪悔过,案发后全部付清了农户的种子款,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阿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阿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宋光忠人民陪审员  严万东人民陪审员  牛 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