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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四川海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内江市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海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海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嘉,总经理。被执行人:内江市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长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四川海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内江市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江市土地统征和开发整理中心的白马皂角湾大田冲还房工程款18210366.41元,但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3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徐建成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