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大皆与十堰凯来工贸有限公司、陈仲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皆,十堰凯来工贸有限公司,陈仲双,刘运梅,郝强,王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皆(曾用名王大阶)。被执行人十堰凯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仲双。系凯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运梅。被执行人郝强。被执行人王长军。王大皆申请执行十堰凯来工贸有限公司、陈仲双、刘运梅、郝强、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十民三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大皆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2010)十民三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