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苏州太平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昆山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苏州太平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昆山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林汉文,郑道富,南宁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915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59114575-3。负责人王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太平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德浦路168号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5050699-1。法定代表人林汉文。被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沪光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25127213-1。法定代表人成三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林汉文,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生,住浙江省乐湾市。被告郑道富,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南宁宇,男,汉族,1985年4月5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荣,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36元,减半收取241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4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渊人民陪审员 许家塑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