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德海、马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海,马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海,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继,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德海与马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