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当阳市家华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家华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先忠,湖北诚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当阳市家华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穿心村6组。法定代表人:许行银,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响云,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胡光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当阳市家华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车志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严光俊、孙维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车志平审判员 严光俊审判员 孙维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