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坤鹏与江苏普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普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谢坤鹏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普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许志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坤鹏。上诉人江苏普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坤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8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常熟市金牛印花材料厂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并约定以邮寄方式交付商品,应将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位于江苏省常熟市,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