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柴化春、刘孟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化春,刘孟芹,柴化顺,方书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95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魏莉,女,1986年5月5日生,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南市山南新区。被告:柴化春,男,1970年5月4日生,无职业,住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刘孟芹,女,1980年10月5日生,无职业,住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柴化顺,男,1954年10月5日生,退休村干部,住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方书金,男,1964年5月15日生,住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化春、刘孟芹、柴化顺、方书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杨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