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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诚与林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诚,林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525号原告:李诚,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林晨,男,1987年出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李诚与被告林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诚负担。审 判 长  申素霞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连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梅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