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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陈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陈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171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霞南街3-4栋119号商铺。负责人梁顺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峰,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康军,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诉被告陈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