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1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子华、江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子华,江玲,宋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557号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k6nd7j,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郭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建宏,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子华,男,汉族,1969年4月6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江玲,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生,住江阴市。被告:宋涛,男,汉族,1996年4月17日生,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子华、江玲、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宋子华、江玲、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00元(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连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