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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傅丽、傅强与洪志明、方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傅强,洪志明,方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234号原告:傅丽。原告:傅强。被告:洪志明。被告:方巧云。原告傅丽、傅强与被告洪志明、方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傅丽、傅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丽、傅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徐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