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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执8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宏军与张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军,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824-1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军,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集区贺疃镇塘西村辛王35-1户,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09172012。被执行人:张德,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瓦房5队49户,身份证号码3404061969050234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德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梁国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