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徐小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90号罪犯徐小波,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徐小波1995年8月,被告人徐小波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6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了(2013)邻水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徐小波贩卖毒品所获赃款550元予以追缴。刑期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7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罪犯徐小波现应于2017年4月2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徐小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小波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