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秦兴物资供应站与南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秦兴物资供应站,南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738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秦兴物资供应站。经营者:姚福斌(又名姚德娃),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南熊,男,48岁,汉族,农民。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秦兴物资供应站与被告南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秦兴物资供应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秦兴物资供应站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临潼区秦兴物资供应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市临潼区秦兴物资供应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