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杨永杰、陈亚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杨永杰,陈亚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85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文化中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0670138-6。负责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靳祥玉、王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杰,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陈亚莉,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系被告杨永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杨永杰、陈亚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以与被告杨永杰、陈亚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永杰、陈亚莉起诉的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对被告杨永杰、陈亚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5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苏 醒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