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3民初1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059号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西部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65906699E。法定代表人黄述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泯江,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啸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梁红,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