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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池顺与荆州市广合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毛方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池顺,荆州市广合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毛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刘池顺,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广合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城市风景)2号楼104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7409795-X。法定代表人毛方虎。被执行人毛方虎,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池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广合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毛方虎民间借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合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毛方虎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广合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毛方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97795元【本金70000元、利息25200元(从2014年7月14日起以1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止)、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1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