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劳金贵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金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终35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劳金贵,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罗平县看守所。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劳金贵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324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劳金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提讯被告人劳金贵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劳金贵伙同彭守权(另案)将王乃路停放在罗平县城云贵路汽车客运站处一辆面包车副驾驶位上的一个包盗走,被盗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劳金贵将被盗赃款4500元退还失主王某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劳金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劳金贵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被告人劳金贵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退还失主,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劳金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劳金贵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劳金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劳金贵具有累犯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原审判决已充分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赃款等情况,已经酌定从轻处罚,量刑不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卜强审判员 崔新富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沛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