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文平、祁红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卢文平,祁红阳,段海斌,刘雪花,王敬禄,韩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392号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强,居民,系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卢文平。被申请人:祁红阳。被申请人:段海斌。被申请人:刘雪花。被申请人:王敬禄。被申请人:韩玉珍。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