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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4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贺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贺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4刑初248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贺成,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贺成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至6月4日,被告人温贺成雇佣五名贵州籍民工在五华县龙村镇翻新村“山泥窝”山上盗伐梅州市忠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桉树。经鉴定,被告人温贺成共盗伐桉树面积51亩,亩平均70株,平均胸径10厘米,平均树高12米,每亩平均蓄积3.486立方米,合计177.78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五华县林业局木材检尺登记表,五华县龙村镇翻新村民委员会证明,林地转租协议书、委托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侦查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贺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究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温贺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贺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伟萍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