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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岳明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220号原告岳明。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被告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琳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虎,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艳艳,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明与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明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岳明承担。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人民陪审员  孔桂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