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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伟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58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华,男,1989年10月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陈伟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陈伟华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苏州市吴江区与樊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伟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陈伟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伟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罗某、樊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接处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伟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湘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