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爱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5刑初9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爱平,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瑞金市,现住崇义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爱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瑞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爱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爱平在经营崇义县横水镇阳明路“南门旅社”期间,为获取不法利益,以包吃包住的方式容留卖淫女郭某在其旅社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每次20至30元不等的“台费”。其中,2016年3、4月份的一天和2016年5月13日,朱爱平在“南门旅社”201房间容留郭某与廖永春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各一次。案发后,被告人朱爱平被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爱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避孕套一枚,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南门旅社营业执照、出租协议,证人郭某、曾某、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朱爱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爱平在其经营的旅社内容留他人卖淫2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爱平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爱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已缴清。)二、随案移送的物证避孕套一个,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振魁审 判 员  詹静娴人民陪审员  田克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