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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永怀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行政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怀,奉节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怀,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法定代表人:肖亚南,局长。本院在执行陈永怀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已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职责,但由于奉节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正华煤矿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本院已将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应向陈永怀支付的工伤保险予以扣留,所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文安审判员  邓朝德审判员  王正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