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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胡定友与胡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友,胡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073号原告胡定友,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行国,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明权,男,50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友诉被告胡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定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胡定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胡定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