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胡定友与胡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友,胡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073号原告胡定友,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行国,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明权,男,50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友诉被告胡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定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胡定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胡定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