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军斌与金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斌,金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758号原告:朱军斌,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军波,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朱军斌与被告金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金军波偿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2日,被告金军波因需向原告朱军斌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21日。后被告付息至2016年10月10日,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军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军斌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金军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