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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乐至县三晶广告部与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三晶广告部,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2344号原告:乐至县三晶广告部,经营地乐至县天池镇高新街8号门市,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22600261575。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丁常军,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利海,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玉沙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7800A。原告乐至县三晶广告部诉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乐至县三晶广告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三晶广告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三晶广告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三晶广告部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