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9民初953号原告:黄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