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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9民初953号原告:黄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