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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893号原告何某,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钟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原告何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