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义忠、武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义忠,武英,李培芳,史晓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700号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太谷县108国道**号。法定代表人胡晋忠,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玉刚,太谷县水秀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要瑞仙,太谷县水秀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李义忠。被告武英。被告李培芳。被告史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义忠、武英、李培芳、史晓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赵守明人民陪审员 刘满应人民陪审员 赵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艳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