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曾献志与李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志,李国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303号原告:曾献志,男,汉族,1948年2月18日生,住阜南县。被告:李国彪,男,汉族,1978年9月5日,住阜南县,原告曾献志与被告李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李国彪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严兆侠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