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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4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李金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李金贵,盛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初4117号之一原告王红艳,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伟,北京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贵,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被告盛淑燕,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艳诉被告李金贵、盛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金贵、盛淑燕银行存款25万元,向本院缴纳了保证金,并提供案外人王晓岩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21号楼6层3-601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4117号民事裁定书。现本案已审理完毕,王红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王晓岩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21号楼6层3-60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