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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行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亚萍行政撤销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行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亚萍。上诉人钟亚萍因请求撤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行初2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撤销青岛市规划局作出的验字第370200201204015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而该验收合格证针对位于李沧区的工程作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钟亚萍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钟亚萍上诉称,一审裁定书认定错误,本案实际非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行初21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本案并非直接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行初21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蒋金龙审 判 员  孙志刚代理审判员  刘力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