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郑再军与李建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再军,李建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314号原告郑再军,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建立,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横涧乡青山村郑前组,身份证号码:411224196303245635。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再军诉被告李建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再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