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郑再军与李建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再军,李建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314号原告郑再军,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建立,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横涧乡青山村郑前组,身份证号码:411224196303245635。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再军诉被告李建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再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