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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炳宏、韦锦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炳宏,韦锦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951号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洁宇,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能,都安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经理。被告:韦炳宏。被告:韦锦密。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韦炳宏、韦锦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唐青龙人民陪审员  陆金卫人民陪审员  韦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万益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