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耀胜与黎速、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胜,黎速,严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781民初1530号原告:吴耀胜,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波,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黎速,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严宁,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吴耀胜与被告黎速、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0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两被告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原告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将借款全部支付完毕。后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除偿还了100000元本金外,至今仍有600000元本金没有偿还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严宁和黎速向原告吴耀胜借款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10000元债权,即被告黎速、吴宁欠原告吴耀胜30000元,定于2016年10月21日偿还借款10000元,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以尚欠借款总额按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日止;二、本案受理费460元,由原告吴耀胜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华令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余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