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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申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再成、张丽芬与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再成,张丽芬,陈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申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再成,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丽芬,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勇,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国良,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再成、张丽芬因与被申请人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9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申申请人陈再成、张丽芬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10万元借款缺乏证据,实际银行转账仅5万元,并不存在被申请人陈国良所称的支付5万元现金的情形,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为61600元。陈国良借给其的是高利贷,10万元借款中扣除了砍头息,同时还扣除了其应付的其他借款的利息1.5万元。2.其一直未收到本案的传票,借条中载明的张丽芬号码为189501630976的电话,也并未接到过通知。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应当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十)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宗记录,原审法院在送达应诉材料时,拨打当事人号码为189××××0576的手机,该手机状态为关机,拨打其他电话均为空号,同时原审法院对二再审申请人的住所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均无法送达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送达程序合法,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二再审申请人对其向被申请人陈国良借款10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仅是对借款的支付及构成情况提出异议,其现就此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且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陈再成、张丽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再成、张丽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许贞审 判 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