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鲁14民终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高洪霞、高伟与平原县王凤楼镇后何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洪霞,高伟,平原县王凤楼镇后何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霞。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胜英,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原县王凤楼镇后何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建中,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璐,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华,该村村支部书记。上诉人高洪霞、高伟因与被上诉人平原县王凤楼镇后何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中平原县王凤楼镇后何寺村民委员会未明确认可高洪霞、高伟承包了本案诉争的土地,并且平原县王凤楼镇后何寺村民委员会提交了高洪平的交款收据等证据。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综合平原县王凤楼镇后何寺村民委员会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查明诉争土地的承包方主体,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诉争的四亩土地承包方是高洪平还是高洪霞、高伟,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洪霞、高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郑卫华代理审判员  孔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