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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董智慧与贾永盛、闫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永盛,董智慧,闫丽军,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舞钢市五峰山物资有限公司,臧前进,何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永盛,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智慧,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丽军,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产业聚集区建设路与经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0600050305(1-1)。法定代表人:闫丽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五峰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产业聚集区建设路与经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51644689C(1-1)。法定代表人:贾永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前进,男,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瑞波,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上诉人贾永盛因与被上诉人董智慧、闫丽军、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舞钢市五峰山物资有限公司、何瑞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6日批准贾永盛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开庭前。上诉人贾永盛于2016年10月12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永盛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江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