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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飞虎科技有限公司与高红军、壹爵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飞虎科技有限公司,高红军,壹爵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5258号原告:飞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恒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517661412。法定代表人:鲁献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红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壹爵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55433865-2。法定代表人:高红军。原告飞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红军、壹爵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电脑横机款143078元,利息5832元,合计1489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壹爵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曾向原告购买了8台电脑横机,单价为90000元,共计720000元。后被告壹爵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合计360000元,同时,原告自认被告方还曾支付过180000元货款。2015年7月13日,被告壹爵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高红军在与原告对账后出具《对账单》1份,确认尚欠原告电脑横机款180000元,并承诺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分10期支付前述剩余货款,且自愿支付利息8910元。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方在出具《对账单》后仅向其支付了货款36922元及利息3078元,其余货款及利息均未付清。审理中,被告高红军向本院申请就对账单中所有手写内容是否为其本人所写以及对账单中所有捺印是否为其本人所捺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但被告高红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鉴定费,故本院决定不再进行前述鉴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壹爵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飞虎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43078元以及利息5832元,合计148910元;二、驳回原告飞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78元,由被告壹爵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