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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75号原告: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世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