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晓哲申请执行延安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哲,延安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哲,女,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大学雅苑小区。被执行人延安大学,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法定代表人张金锁,系该校校长。王晓哲申请执行延安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大学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大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大学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晓哲货款31240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5元,执行费3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大学已将全部案件款交纳,申请执行人王晓哲已全部领取该案案件款,并自愿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69元被执行人延安大学已交纳。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汪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