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聂艳红与吴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艳红,吴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聂艳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润军,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润军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聂艳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艳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吴润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5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聂艳红发现被执行人吴润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关注公众号“”